“不責難”補償制度     

這是一篇The Commonwealth Fund發表的文章,討論藉由“不責難”補償制度,讓醫療能帶給人民更多的福祉,亦能維護醫療體系的穩定與健全。

 

藉由“不責難”補償制度,增進病人安全及降低醫療疏失的費用 

作者:David Squires, M.A.

翻譯:白映俞 醫師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現行的美國醫療疏失系統可說是很有瑕疵。當少數的病人在醫療過程中受到傷害,從病人提告到判決確定,大概至少要花上三年的時間訴訟,同時就算是相似的傷害,賠償金也多所差異。醫療糾紛已經嚴重地影響到醫病關係,形成醫師間的寒蟬效應,不願意面對醫療上的錯誤,錯過了改進的機會。最後,醫師只能投保相當高額保費的醫療糾紛險,也做了許多無效的防衛性醫療,據估計已讓美國每年花在醫療照護上的錢超過五百五十億美元。

 

在美國有許多人提出改革方案,也有一些改革方案已在各州的層級施行,例如美國有半數以上的州政府規定,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是有上限的。“可負擔照護行動組織”為了促進醫療改革,投資五千美元,資助主動倡議解決醫療糾紛的改善方案,對象包跨了州政府、健康照護系統、和保險公司。這些方案的推行,不僅只為了減少醫療支出,還為了增進病人安全,強化醫病關係。

 

我們的提議是,用不責難補償制度,取代現行的訴訟制度。在不責難的體制下,以一群專家舉行“健康法庭”,在不檢討醫療從業人員疏失的前題下,檢驗病人的主張,並且裁定病人應得的補償金。紐西蘭、瑞典、及丹麥已經採用不責難補償制度,從他們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這個系統是有效的,不但減少醫療糾紛的費用,還讓更多的病人得到了補償。在這三個國家,怎樣懲戒規範表現不好的醫師,和賠償病人是兩回事,這樣子做,能讓醫師們更配合,也不會讓醫病關係持續惡化,最後收集這些報告後的分析資料還能進一步的增加病人安全。

 

延伸閱讀

M. M. Mello, A. Chandra, A. A. Gawande et al., National Costs of the Medical Liability System, Health Affairs, Sept. 2010 29(9):156977.

M. M. Mello, A. Kachalia, and D. M. Studdert,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Medical Injuries: Lessons from Three Foreign Systems, The Commonwealth Fund, July 2011.

M. M. Mello, D. M. Studdert, A. B. Kachalia et al., "Health Courts" and Accountability for Patient Safety, Milbank Quarterly, Sept. 2006 84(3):45992.

 

 

紐西蘭的意外補償機構

紐西蘭自從1974年,就成立的意外補償機構,為不僅是醫療傷害,還有工作或行車方面受到傷害的民眾,在“不責難”的狀況下提供補償金額。只要病人受到的醫療性傷害不算是常規或必要的話,不需要討論是否其中醫療從業人員有疏失,病人就有權利要求補償。醫師可以為病人填表送單至意外補償機構,約有三分之二的病例會在這個機構內部討論,決議的委員會多數是臨床醫師;若是病例的狀況比較複雜很難決定,會再延請外部專家一起共同討論。平均一個病例從填表送單到判決確定大約會花上七個月的時間,不過病人也是可以再上訴。

 

相較於美國的病人,紐西蘭的病人較有可能會得到某種形式的補償,只是平均的補償金額比美國少太多了。中間的差異也許部分上也反映著,紐西蘭有健保,於是本來花在醫療上面的錢就比較少,所以要求賠償的時候也不會要求天價,在紐西蘭的賠償金額公平也透明化,只要受到相似的傷害,就會獲得相似的賠償金額。

 

賠償金會持續給付,會包含收入的損失、小孩照護、醫療花費、家庭調整、和社交性及假期性的復健。這些為生活品質上付出的賠償金,有個上限是八萬五千五百美元,而且只付給生活是永久被影響的病人,這點的正確性常常飽受質疑。

 

有一個統籌管理的賠償中心還有別的好處,就是這個中心可以把所有的資料收集分析,再把結果告訴醫療從業人員和組織,會有助於病人安全的研究和預防。不過還是有研究者認為這樣的資訊不夠公開。

 

延伸閱讀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ACC)

A. B. Kachalia, M. M. Mello, T. A. Brennan et al., Beyond Negligence: Avoidability and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Social Science and Medicine, Jan. 2008 66(2):387402.

M. M. Mello, A. Kachalia, and D. M. Studdert,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Medical Injuries: Lessons from Three Foreign Systems, The Commonwealth Fund, July 2011.

M. Bismark and R. Paterson, No-Fault Compensation in New Zealand: Harmonizing Injury Compensation, Provider Accountability, and Patient Safety, Health Affairs, January/February 2006 25(1):27883.

 

 

瑞典為可預防醫療傷害建立的國家保險

國家共同保險協調會,是個為國立醫療機構和與政府簽約的私人機構,支付醫療傷害金額的機構。如果私人機構不和政府簽約的話,瑞典政府也要求他們要和其他的保險公司簽約。在瑞典,判定為需要賠償的前提是看看這件事“可不可以被避免”,也就是說,如果換了一個更有經驗的專家來實行,或是還有其他比較不冒險的選項,能避免這件糾紛的發生,這樣子要求賠償的標準,聽起來會比“醫療疏失”還要寬鬆,但比紐西蘭的標準還要嚴格,另外,如果因儀器設備導致的醫療傷害,或是院內感染,都算是在理賠範圍之內。

 

在瑞典,理賠要求是由病人提出的,再由訴訟處理者與一位或多位醫師商討,有七成的案例會在八個月內結案。假如病人不服,還是可以再上訴。如同紐西蘭一般,賠償金額會隨著病人的收入、殘廢的程度、和醫療的花費而變化,而不算上面經濟性層面的各種傷害會有個公定價。

 

國家共同保險協調會這個機構會和病人安全息息相關,他們會讓醫療從業人員了解對於意外的分析報告,並且資助各種有關病人安全的活動,像是手術前的清單、處方藥的核對、預防院內感染、和基層醫療照護。

 

 

延伸閱讀

A. B. Kachalia, M. M. Mello, T. A. Brennan et al., Beyond Negligence: Avoidability and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Social Science and Medicine, Jan. 2008 66(2):387402.

M. M. Mello, A. Kachalia, and D. M. Studdert,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Medical Injuries: Lessons from Three Foreign Systems, The Commonwealth Fund, July 2011.

Patientförsäkringen LÖF (Patient Insurance LOF)

 

 

丹麥的病人保險機構

在丹麥,醫院當局要負起賠償醫療傷害的責任,有的醫院會買私人保險,但大部分的醫院都是自行付掉這些錢。在檢視醫療傷害的時候,醫院當局和保險公司會形成一個由地方議會管理的獨立組織─病人保險機構,這個機構會以行政,而非訴訟的方式,來賠償受到醫療傷害的人。

 

醫師或是病人都可以向病人保險機構提出索賠的案件,接下來為由醫師及律師組成的會議評估,評估的重點與瑞典一樣,就是這個傷害是不是“可預防的”。不過還是有點不一樣,有些傷害是儀器或藥物副作用造成的,是不可預防的,或是這樣的醫療傷害是很少見也超乎任何人可預期的時候,這個保險機構都會給付。賠償的金額會視治療花費、收入減少、及無法工作來做決定,至於疼痛和煎熬,也會根據傷害的程度及形式有公定賠償標準,最高會賠償到170萬美元。

 

為了增加全國性的醫療品質,病人保險機構開放讓醫療院所可以獲得索賠的資料,以促進病人安全。病人保險機構的代表也會到各個醫院報告索賠的內容詳情,以鼓勵醫療從業人員共同為病人安全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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